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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政策配套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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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1-22  来源: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点击: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升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支撑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知识产权局现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政策配套细则》,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政策配套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升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支撑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修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加快《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组织完成《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评价研究,并对完善条例提出具体建议。跟踪了解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进展及修改的相关内容情况,结合天津实际,着手做好《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点条款内容的修订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完成后,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时间开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工作。

  二、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服务

  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优先审查政策,对以下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重点推荐优先审查绿色通道:一是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二是对涉及市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三是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减轻民营企业创新负担的政策措施,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以请求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专利授权当年起前6次年费、复审费进行减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减缴所述费用的85%。两个及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所述费用的70%。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当年度未提出过收费减缴请求的,不会自动享受相关费用减缴。

  三、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请求对当年度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第4-10年的发明专利年费、当年授权的为企业实现零突破的首件发明专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1000元,首件发明专利2000元,发明专利的4-10年费每件600元。同一企业,每年每项获得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在当年度正式获得相关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在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补贴5万元,在其它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补贴3万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每件发明专利补贴不超过3个国家。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推进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推动滨海新区加快建设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加大民营企业入选推荐比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遴选确定企业进入专利快速预审目录,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

  推进滨海新区落实保护中心建设资金、场地、人员等保障措施,力争2019年1季度完成保护中心办公用房选址及内部基础装修,2季度具备办公条件。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人才、信息、培训等工作支持,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验收。

  五、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