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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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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2-21  来源:天津市商务局  点击:

  为推动我市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改革开放先行区建设,市商务局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swwwzzhc126.com。

  2.自动传真:022-23028279。

  3.邮递信件: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天津市商务局外资综合处。

  联系人:王同哲  电话:022-58668761

  附件:天津市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

天津市关于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建设开放包容的现代化天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以更大力度开放推进“一基地三区”建设

  1.取消在津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津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一并申请人民币业务。(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市金融局)

  2.支持在津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探索降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条件。(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

  3.支持非银行支付机构合规发展,放宽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4.争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探索开展跨境保理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开展租赁业配套外汇制度创新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服务企业国际化经营的账户管理体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探索离岸税收制度创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取消汽车制造行业外资股比及整车合资数量等限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推动飞机和船舶制造业集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航空发动机总装、机载系统、关键零部件项目和高端船舶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鼓励外商投资高精尖产业,支持外资参与政府科技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政府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促进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9.加强与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合作,逐步形成专业化第三方船舶管理市场;建设华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基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

  10.建设一站式信息化国际集拼箱物流中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天津海关)逐步将中欧班列(天津)项目发展成为集跨境电子商务、中转集拼、国际海铁联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系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港集团、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动天津空港口岸食用水生动物及肉类进口指定口岸建设,尽快推动天津相关粮油加工企业获批进境油菜籽指定生产加工单位资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集团)

  12.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开辟往返或经停天津的航线,完善提升天津国际邮件互换局功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13.建设邮轮旅游岸上国际配送中心。(责任单位: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研究在东疆国际邮轮码头口岸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边检总站、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进一步扩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

  14.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无污染进口维修再制造业务,以船舶、风电设备、医疗器械等为重点,支持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扩大企业自产出口设备维修再制造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生态环境局)

  15.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为五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即取消外资比例限制、取消中外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的要求,允许外资直接入股既有内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17.对国外已上市国内未注册、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产品,支持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临床急需、国内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争取国家授权市人民政府实施进口批准并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支持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具有明显优势的外商投资制药企业药品纳入天津医保用药范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8.争取将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增值电信开放政策推广扩大到全市。(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0.尝试以投资带动工程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外承包工程转型升级、向国际产业链高端延伸,带动技术、产品、设备和服务“走出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1.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边检总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22.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津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专业护理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着力打造便捷高效的进出口贸易环境

  23.高水平建设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施贸易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实现服务功能对国际贸易主要环节的全覆盖、货物从抵港到提离各环节状态信息可跟踪可查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

  24.实施覆盖船舶抵离、港口作业、货物通关等口岸作业各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建立通关时间第三方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

  25.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6.加快建设全面覆盖、联网运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全面实施“先入区、后报关”监管模式。(责任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关、市商务局)

  27.简化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含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设备、试剂等进口手续,争取国家授权本市实施“微许可证”管理。对具备条件的生物医药服务外包企业研发用品、医疗器械样品进口,通关时限不超过15日。(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商务局、相关许可证管理部门)

  28.推行集团财务公司出具保函、保险公司担保银行出具保函、保险公司出具关税保付保险单等关税担保新模式,减轻进出口企业资金占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

  29.严格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建立打击违规收费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建设天津港口岸“一次交费,全港通行”系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及相关部门)

  30.建设天津口岸区块链验证试点试验室,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跨境贸易业务流程优化和监管模式创新应用场景验证试点,为控风险控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

  四、高标准建设营商环境

  31.搭建全市统一的“政务一网通”服务平台,构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贯通的政务服务“一张网”,与企业、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

  32.依托政务服务网开发建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探索推行“全程帮办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各类中介机构行政主管部门)

  33.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施企业公章在线刻章,推行新纳税人一次办结多项涉税业务的“套餐式”服务,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办)

  34.全面实行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备案办理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

  35.允许中国自然人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

  36.简化在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外国自然人只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

  37.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办理登记时,免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缴足验资报告、缴纳或减免所得税等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再投资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容的,向商务主管部门报批只需提交申请、依法作出的决议和被投资公司章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8.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开展资质资格类审批及指标限额类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属于地方事权的审批事项实现“证照分离”全覆盖。全面推行承诺制审批,对不存在失信记录和不存在未履行被执行人义务情形的申请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作出60日内补齐符合法定形式材料的书面承诺,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各行政审批部门)

  39.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修建性规划许可、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查设计方案,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单独审查。环评、能评、震评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压减至80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相关职能部门)

  40.精简水电气报装程序。供水企业自受理报装后,现场勘查、内部给水方案审核环节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企业只需凭营业执照即可申请办电,所需材料容缺后补,高、低压客户办电环节平均减少至3个,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40天。供气企业自受理报装后,现场勘查、内部方案审核、工程验收等环节总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天津电力公司、市能源集团)

  41.制定土地兼容性标准,在符合地区功能导向前提下,地块内除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外,可兼容15%其他使用性质建筑。(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2.放宽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标准,政府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支持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收购价格由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可以在原出让价格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退出后的土地按城乡规划要求重新安排使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3.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玻璃门”“弹簧门”;将选择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等交由招标人自主决策。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建立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招投标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

  44.提升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经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科技局)

  45.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实施24小时直接过境旅客和直接往返机组免边检手续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46.完善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津设立代表机构,健全完善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贸促会)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有关情况的汇报

市商务局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关于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背景及主要过程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从中央到地方,改革开放的声音不断释放。国务院印发海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推出扩大开放100条,北京发布改革行动117条,广东出台优化营商环境29条,形势逼人,天津应当有所动作。

  国清市长对天津开放工作高度重视,作出天津要推出扩大开放新举措的明确指示。按照国清市长要求,市商务局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借鉴上海、北京、广东等近一时期扩大开放的新举措,于8月底开始组织《若干措施》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间,与相关部门反复磋商研究和沟通,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40个单位征求意见。机构改革后,市商务局又与各责任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目前各单位对《若干措施》内容和责任分工均达成一致。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在体例上力求“干货”、不“穿靴戴帽”,共四部分46条。

  第一部分,以更大力度开放推进“一基地三区”建设,有13条:4条涉及金融领域扩大开放,包括取消或放宽银行业外资股比、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等限制,包括争取QDLP试点、开展租赁业配套外汇制度创新试点等,对应天津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3条围绕扩大外商投资汽车制造、飞机船舶制造、高精尖产业提出促进措施及工作导向,对应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6条对应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包括海铁运输市场的开放、海空两港口岸开放及服务功能提升等。

  第二部分,进一步扩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有9条:分别就发展保税维修再制造、鼓励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放宽人力资源机构外资准入、拓展国际医疗器械医药品进口使用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药品进入医保市场、拓宽增值电信开放政策适用领域、加强中外律所合作、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等提出了相应措施。

  第三部分,着力打造便捷高效的进出口贸易环境,有8条:重点围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通关便利化、海关监管创新、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等提出相应措施。

  第四部分,高标准建设营商环境,有16条:分别从推进“政务一网通”建设、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精简外资备案登记要件、推行“证照分离”和承诺制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水电气报装程序、放宽土地兼容性标准及工业用地管理标准、破除招投标壁垒、提升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水平、完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

  46条措施中,一些需向国家努力争取在我市先行先试,是天津发展迫切所需,比如:探索降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条件、争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探索离岸税收制度创新、争取将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增值电信开放政策推广扩大到全市、争取在自贸试验区放宽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等等;一些属于天津自身推出的新举措,基于我市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而提出,比如: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支持医疗机构针对国外已上市国内未注册的新药开展临床试验、高水平建设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放宽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标准等;还有一些是对近一阶段国家及我市已出台开放措施的重申,目的是加强造势和宣传,比如:取消在津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进“照后减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等。

  46条措施中,一些条款的含金量比较高,比如:第11条“推动天津空港口岸食用水生动物及肉类进口指定口岸建设,尽快推动天津相关粮油加工企业获批进境油菜籽指定生产加工单位资质”的措施,对于做强天津口岸集散辐射功能、扩大天津对外贸易规模、助推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将起到支撑作用;第15条“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为五个以上”的措施,消除了在引进外商投资性公司上我市目前与北京、上海两地相比存在的政策差距;第7条“鼓励外商投资高精尖产业,支持外资参与政府科技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政府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促进政策”、第17条中的“支持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具有明显优势的外商投资制药企业药品纳入天津医保用药范围”以及第43条中的“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玻璃门’‘弹簧门’”等措施,表明我市对待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鲜明导向,有利于稳定现有的外来投资,有利于吸引新的外来投资。此外,上述要向国家努力争取在我市先行先试的政策,一旦实现突破将在各自领域形成明显的高地效应。

  建议《若干措施》经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