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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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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10-17  来源:恒大光汇  点击:

  01

  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0日

  一、支持领域

  推动国际市场多元化。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开拓一批重点市场,积极拓展“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深耕细作传统市场,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同笔同张发票(单据)资助金额,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及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其中资助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提交收款收据。

  四、资助标准

  (一)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02

  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事项)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0日

  一、支持领域

  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我市实际和优势完善统计监测、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电商诚信、风险防控、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和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抽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资助标准和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和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主要支持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而产生的人员费、设备费(含购置、改造、租赁)。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主要支持为开展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而产生的研发人员费、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400万元。

  (三)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主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开展的交易平台建设、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涉及费用包括研发人员费、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应用推广费、外协开发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备注:每家企业和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03

  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

  申报时间:2019年7月12日-7月23日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2.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04

  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0日

  一、支持领域

  发挥重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国务院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现有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统筹利用,提高使用效率,扩大受益范围。支持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等公共服务。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借鉴试点示范经验,利用当地优势,探索建设特色服务贸易基地,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政策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2.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公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年第14号公告);

  3.商务部科技部公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年第12号令);

  4.《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19〕3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资助标准和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贴息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一)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2018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费用;运营费包含生产性设备运营费、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费用。

  (二)重点服务进口:以审定通过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服务进口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技术出口贴息:以审定通过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备注:申请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支持。

  (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符合以下各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单家企业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每家培训机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内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机构控制体系(SOC1)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结算系统(SWIFT)、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服务外包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录用人数给予培训支持,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最终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新录用大学生实际培训费用支出。培训费用包括师资费用、场地费用、教材费用、委托培训费用等。企业申报年度之前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申报。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支持。

  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

  对服务外包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工业设计、医药研发、通用设备研发等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业务所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研发设备费、研发材料费、研发人员费、检验检测费等,其中研发人员费用资助不超过50万元;品牌建设费主要包括品牌设计、宣传和维护费用。

  4.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以申报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提交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备注: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技术出口贴息支持。

  05

  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0日

  一、支持领域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重点规划,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农林牧渔等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业务,加强与国际市场开拓的协调配合。鼓励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并购,优化全球布局,打造国际品牌。鼓励设计、咨询等领域“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配套服务。完善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稳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增强企业合规意识,有效管控各类风险。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市财政给予1∶1配套。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2.《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3.《〈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等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二)对企业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06

  专项资金(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04日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交易团及相关单位、企业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组织和开展的各类项目市场对接、项目洽谈、营商环境推介、供应商采购、新品发布、政策宣讲等相关活动,加大我市企业对接国际市场、项目、商品采购等资源。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前申报,核准项目和预算,预拨50%预算;事后申请,项目审计和结算,资助机关审定,资助金额多退少补。

  四、资助标准

  采取事前申报,事后审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在进口博览会期间举办的各类活动给予单家申请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翻译费用、会议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活动结算总费用的5%计算)、宣传推广费用(线下媒体宣传、线上平台宣传、户外广告宣传、视频制作以及资料印刷费用)等费用给予100%的支持。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商务主管部门;

  2.近五年(2014年—2018年)在海关、外管、民政等部门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规定提供活动信息报送和活动统计数据。

  (二)活动执行的时间在2019年11月5日-10日第二届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举办地点在上海市内。

  (三)活动参加人数不低于150人。

  (四)申报单位主体需与活动主办方、合同协议和费用单据主体保持一致。

  六、支持内容

  (一)举办市场对接、供应商采购等以扩大采购交易额为目的的活动。

  (二)举办项目洽谈、投资推广等以促进两地项目合作为目的的活动。

  (三)举办新品发布、政策宣讲等以提升企业、地区形象为目的的活动。

  (四)主要资助用于举办上述三类活动的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翻译费用、会议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活动结算总费用的5%计算)、宣传推广费用(线下媒体宣传、线上平台宣传、户外广告宣传、视频制作以及资料印刷费用),对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给予100%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