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津开发〔2013〕19号
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相关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定》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2008年10月12日印发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3年3月15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外包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或经营,并且对开发区有实际税收贡献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鼓励的服务外包企业主营业务应为以下领域: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研究外包服务、设计外包服务和开发外包服务。
4.基于云计算的外包服务:包括软件服务(Saas)模式的云外包服务、平台服务(PaaS)模式的云外包服务、基础设施服务(IaaS)模式的云外包服务以及信息安全、大数据开发分析等。
5.共享服务中心:包括财务共享、信息技术共享、人力资源共享、客服服务共享中心、采购、供应链共享、行业服务共享中心。
本规定所鼓励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是指国内外知名的、具备服务外包或软件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鼓励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600万元(含)以上。
2.年人均合同外包额在15万元(含)以上。
3.从事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含)以上,或者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含)以上。
4.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的70%(含)以上。
第五条 本规定鼓励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400万元(含)以上。
2.从事外包培训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50%(含)以上。
3.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总数的70%(含)以上。
第六条 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在符合上述条件后自主选择连续年份申请享受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 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申请享受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需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软件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以及企业界、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等组织的代表组成,为开发区服务外包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开发区贸易发展局。
第十条 开发区在财政预算中设立1亿元的“泰达服务外包发展金”,用于专项支持服务外包的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服务外包发展金中列支。
第二章 运营扶持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在开发区范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最高1000元/米2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为最高2000米2;在开发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1000米2以下部分按最高5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出1000米2以上的部分,按最高3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上限2000米2,以上租房补贴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享受国家、天津市和开发区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
1.符合本规定的服务外包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2.符合本规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自申请核准年度起,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50%的扶持。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列入“泰达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的重点服务目标,根据项目要求,提供融资贷款的担保服务。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给予30%的扶持,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期为3年。
第十五条 鼓励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服务外包展会主办机构在开发区举办服务外包专业展会和研讨会,按照会议内容和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在开发区建设、运营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对于获得国家或天津市服务外包平台资金支持的平台,开发区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配套。
第十八条 对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人才引进和培训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享受开发区人才政策中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户籍办理的“绿色通道”,协助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及各类专业人才办理天津市户口。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建立大学生青年实习见习基地,对实习见习基地引进的本地生源大学生除享受天津市每人每月500元见习补贴外,还享受开发区每人每月200元见习补贴,总计每人每月700元;外地生源大学生享受开发区给予每人每月700元的见习补贴。以上补贴期均不超过6个月,补贴人数不超过本企业员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对核心岗位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并按照每年新增核心岗位员工数给予培训补贴指标。补贴指标上限为每个企业每年500人,每人每年最高5500元。补贴期为3年。核心岗位员工数按企业员工总数的70%计算。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开发区内开展服务外包培训、并向区内服务外包企业输送人才。其培训的大专以上服务外包人才,通过服务外包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区内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结合服务外包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与重点高校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提供人力资源需求目录,提供课程调整建议,保证专业人才的储备和供给。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根据服务外包人才的需求,与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合作,在重点高校建立“泰达服务外包人才奖学金”,开辟企业人才来源渠道。
第四章 重点领域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的软件研发外包企业的软件出口给予奖励,标准为1美元补助人民币0.1元,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局出口结汇统计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医药研发外包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在试验样品通关方面给予协助。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云外包企业,在市场开拓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区内企业购买服务,企业购买基础设施服务(基础设施服务包括托管、带宽、虚拟服务等),三年内对租金费用进行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符合国家、天津市鼓励的重点领域,享受国家、天津市和开发区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定》管委会第133号令即行废止。